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教育系统工会帮扶救助工作,确保困难教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帮扶救助,促进广大教职工舒心工作和学校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工会精准化帮扶工作的实施细则》(浙总工发〔2016〕8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帮扶救助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教职工都能得到救助。
(二)及时精准。坚持早发现、早救助、勤跟踪,帮助困难教职工早脱困。
(三)标准适度。以确保困难教职工家庭生活水平至少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为目标,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尤其是教职工整体生活消费水平和本级工会筹资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帮扶救助标准。
(四)公开公正。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运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二章 帮扶救助对象
第三条 因患病、子女就学、残疾、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第四条因工作生活压力、意外事故等造成心理问题的教职工。
第三章 帮扶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推动落实政府救助。各级教育工会要积极帮助符合《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救助条件的困难教职工获得政府救助。
第六条 慰问。
(一)坚持元旦春节“送温暖”和日常慰问相结合,当年每人慰问金不超过3000元。
省教育工会对省级建档(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1.0—1.5倍(含)以内)、本级建档(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1.5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困难教职工每次慰问金不超过5000元。
(二)教职工当年生病住院时,每人每次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可以实行现金慰问。同人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只慰问一次。
(三)教职工本人去世,可对其家属进行慰问,慰问金不超过2000元;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
(四)全国、省部级、市级、县级劳动模范以及比照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慰问标准可适当提高20%—50%。
第七条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享受工会医疗互助保障待遇后,仍然难以承担个人支出部分医疗费用,根据情况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二)每年为建档困难教职工提供一次健康体检,费用不超过800元。
第八条 心理健康服务。
(一)浙江省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为全省教职工提供免费心理咨询等服务。
(二)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教育工会,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免费心理咨询等活动。
(三)有条件的学校工会,可聘请专业心理咨询人员,帮助有心理问题的教职工疏导调理、排解释放不良情绪,协助处理好工作生活中碰到的问题。
(四)各学校工会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讲座或活动,帮助教职工提高心理素质。
第四章 帮扶救助程序
第九条帮扶救助原则上由困难教职工本人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请(本人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也可以由工会组织排查确定。
第十条本单位工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帮扶救助方案并认真实施。
对符合上级工会建档标准的困难教职工,应及时向上级工会申报。
对上级工会已建档并获得相应帮扶救助的困难教职工,下级工会可给予再帮扶救助。
对不符合上级工会建档标准但又确实存在困难的教职工,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层级的建档标准,并实施相应的帮扶救助。
第十一条 省教育工会根据省级建档、本级建档职工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救助。对当年帮扶救助资金安排有困难的直属基层工会进行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章 帮扶救助资金
第十二条资金来源。
(一)本单位行政补助资金。
(二)本单位教职工福利费中按适当比例安排的经费。
(二)本单位工会经费中按适当比例安排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资金。
(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工会要加强与当地、本单位政策对接,争取行政加大支持力度,多方筹措资金。
第六章 帮扶救助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把帮扶救助工作作为工会重点工作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关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调查摸底,精心策划实施帮扶救助,确保实效。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困难教职工档案管理。落实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变化,及时调整建档标准,严格申报、公示、调查、认定程序,切实做到应建尽建、应销尽销、一户一档。
第十六条 规范帮扶资金使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单独设立帮扶救助资金账户。帮扶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可成立帮扶救助委员会,负责帮扶救助具体工作(包括拟制本单位帮扶救助制度、制定工作计划、编制经费预决算、按流程办理业务、完善困难教职工档案、开展政策宣传等)。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等途径,及时公开帮扶救助工作情况,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工会应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及时核查出现的问题,加强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困难教职工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最新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教育工会及其直属基层工会执行本办法。各市、县(市、区)教育工会,非直属高校工会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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