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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三育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1-05-17 阅读:

2006425日,校第六届教代会暨第八届工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简称“三育人”)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三育人”工作的层次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中心工作是育人。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树师表形象,创文明校风,育“四有”新人,把“三育人”工作落到实处,是全校各学院、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共同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 依照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是“三育人”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三育人”工作以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思想道德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教职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为重点。弘扬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敬岗爱业、爱校如家、实事求是、顾全大局的精神,动员和组织全校教职员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发挥良好的师表示范作用。

第二章    教书育人

第五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崇高职责。教师不但是知识和能力的传播者、培养者,而且也是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者和创新能力的启迪者。教师必须为人师表,事事处处都应成为学生的表率。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寓“育人”于教书之中。全体教师要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以身立教的使命感。发扬敬业奉献的优良教风,在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中,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端正教育思想,明确教育方向,树立正确的教学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六条 教师要自觉遵守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严格要求,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以良好的师德和言传身教来教育影响学生。要积极探索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教育教学规律。积极稳妥地进行教学改革,探索新的教学方式方法,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教师的教书育人工作主要通过各个教学环节来实现,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1、授课中,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教案,注重教学内容的整体化,并以科学文化知识为载体,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行科学方法论教育,使学生领悟观察分析问题的方法,提高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2、课程辅导时,教师应广泛接触学生,努力提高答疑辅导、讨论和习题课等教学环节的质量。同时要注重了解教和学两方面情况,批改作业仔细认真,以对教学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影响学生。

3、实验课程指导教师应侧重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实验技能和创新能力。结合实验教学,对学生进行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团结合作、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等方面的教育。

4、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侧重对学生进行创新意识,效益意识和求实作风等方面的教育。

5、各类实习(含社会实践、调查)指导教师应以现场为基地,进行艰苦创业精神和国情教育,增强学生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大力倡导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遵守纪律、脚踏实地,乐于奉献的工作作风。

第八条 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和各类导师的教师,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深入学生之中,实施教书育人。

1、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主线着重抓好班风建设,引导和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端正学习目的和学习态度,培养学生严谨、踏实的学风。帮助和鼓励学生开展创新活动。

2、深入学生,全面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指导学生处理好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扎实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关心学生的学习,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生主动获取知识,掌握技能,提高全面素质的能力和自觉性。要根据青年的特点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创新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文娱体育活动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活跃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素质。

3、以正面教育为主要手段,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鼓励学生为集体争光,为祖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贡献。

第九条 各教学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三育人”工作的领导,开展对“三育人”工作调查研究和理论建设工作,并指导各分工会不断总结教书育人工作的经验,使“三育人”工作保持持续发展的活力。

第十条 教师要以良好的师德风范影响学生,必须自觉做到:

1、上课不迟到早退,不中途退堂,不擅自调课,课堂内不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2、不在课堂上或学生中谈论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论。热爱学生,尊重学生,讲究教态,仪表和语言,努力形成文明规范。

3、严格考场纪律,不泄露考题,不迁就考试作弊,自尊自重,廉洁从教。

4、在可能影响公平施教的情况下,不接受学生赠送的礼品,不接受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宴请。

第十一条 教师要注重教书育人规律的研究,撰写教书育人心得,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第三章    管理育人

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管理干部职业道德规范和岗位职责,努力学习掌握党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掌握相关的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管理水平,寓“育人”于管理工作之中。

第十三条 坚持管理育人与本职工作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办事不推诿、不扯皮,不无故拖延。提高工作质量,努力创新,实行首问责任制,认真办理每一项具体事务。探索科学的管理办法,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努力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学生和教职工服务。大力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重视和支持德育工作,为开展德育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要讲究管理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艺术,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管理工作中去。学会辨证、发展、全面、客观地看待学生的问题。管理工作要设身处地、与人为善、循循善诱、和风细雨。严格避免主观片面,简单粗暴。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管理育人中要以身作则,讲团结,讲大局、讲奉献,为部属做出表率。

第十六条 各管理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全面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德育工作的要求,重视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重视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培养。倡导机关各部门联系学生班级,支持选派本部门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班主任。

第十七条 各管理部门要把管理育人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安排,牢固树立“育人是根本,教学为中心”的思想,以此作为工作的指针,并作为衡量部门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部门之间要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增进理解,顾全大局,形成合力,为实现学校奋斗目标做出贡献。

各部门要有一名领导负责管理育人工作并列入工作议程。管理育人工作中注意发挥分工会的作用。

第四章      服务育人

第十八条 全体服务工作者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育人意识,充分认识服务工作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理解“处处是课堂,人人是教师”的深刻涵义,寓“育人”于服务工作之中。

第十九条 全体服务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学校职工职业道德规范,主动发挥服务工作的德育功能。高度重视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文明举止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和影响。热爱本职工作,以“热情、主动、文明、尽责”的形象服务于广大师生。

第二十条 制定各种服务规程时,要注重 “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倡导“人性化”管理与服务,实现“人文”关怀,营造温馨和谐的服务育人氛围。

第二十一条 加强服务工作场所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对学生的不文明行为要敢于管理,耐心教育,热情关怀,正确疏导,努力履行育人职责。

第二十二条 适时开展文明服务竞赛与评比等活动,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三育人”工作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纳入党委的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其职责是根据学校中心工作提出“三育人”工作的规划和总体要求,组织“三育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校“三育人”工作委员会在校工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职责是根据“三育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阶段工作计划并受“三育人”工作委员会的委托,对各学院、部门“三育人”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负责“三育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的具体工作。

各分工会在所在学院、部门党总支领导下,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三育人”活动,务求“三育人”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第二十四条 重视“三育人”工作调研,鼓励学院、部门和教职工开展“三育人”工作的工作探讨和理论研究。适时召开“三育人”工作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推进“三育人”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十五条“三育人”工作情况列入各学院、部门工作考核范围和教职工业绩考核范围。评选和推荐各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时,学院、部门和教职工的“三育人”工作情况应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三育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在校“三育人”工作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先进集体按学院、部门比例10%掌握,先进个人按教职工比例的3%掌握。评为“三育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学校召开大会表彰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对他们的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各学院、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学院、部门“三育人”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评选程序为:基层提名、公示初选、校“三育人”工作委员会评审、审批前公示、校党委审批。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或制订相应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委托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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